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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局    
 
>>服务承诺

    (一)注册登记承诺
    在办理各类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和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中,努力做到规范受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搞好服务。
    实行首问负责制,在答复企业、个体工商户咨询时,做到应依法提交的材料"一口清",在审查后退回不符合核准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做到提出问题"一次清",不因工作疏忽让申请人不必要的往返。
    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所有登记注册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承诺
    做好企业年检服务工作。主动与有关事务所联系,及时为企业落实审计报告事宜;积极开展电话指导、当面辅导、帮助填写表格等服务工作,对重点骨干企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实行上门年检和预约年检,对具有书面报告在三月十五日前未申报年检手续的企业,经过同意,不采取罚款措施。
    做好商标服务工作。为企业申报商标注册、商标续展等手续提供一站式办事、一条龙服务,做到当天办、马上办、特事特办、事先预约办、全程跟踪办,努力提高服务效率。
    做好企业保护工作。本着多支持、多服务和少检查、少处罚的指导思想,除办实事、做服务工作上门外,平时不采取主动上门检查,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到企业检查工作,必须报局批准。
    (三)查处经济违法案件承诺
    严格执行省局行政执法"五严十宽"制度,强化科学监管,宽严适度处罚。正确处理教育与处罚,规范与服务的关系,对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件,以及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案件要从严查处;对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结果小及一般违反登记法规的行为,实行预警制,帮助纠正违法行为,改变执法人员查必罚、罚必重的做法。对查办的案件实行回访制,教育、指导被处罚的当事人从事合法的经营行为活动。
    实行处罚备案制。对重点工业企业的处罚和其它工业企业责令作出停业整顿、吊销执照以及1万元以上的罚款,预先与县优化办通气、备案。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承诺
    受理消费者投诉,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受理投诉应在24小时以内明确答复受理或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一般投诉案件应在七日内解决结束,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在接受消费者投诉中,对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提请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五)行政收费承诺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及标准、范围收费,并在各执收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认真落实"两证一卡"收费制度。规范全系统收费行为,全面开展收费稽查活动,坚决查处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自缴费制度,按照核费流程核定个体管理费,按核定的标准收取,做到不多收不乱收,并对核费结果、收费结果、减免费情况等予以公示。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的减免工作,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文明服务管理承诺
    工作上与管理对象直接接触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上岗,佩戴工号,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礼貌待人,杜绝脏话、粗话和服务忌语,热情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一定的行政或经济制裁:
    1、管理方式粗暴的;
    2、服务态度生冷、蛮横、强硬,刁难办理群众的;
    3、打击报复管理对象的;
    4、相互推诿,拖延办事,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受到一定的行政或经济处罚行为。
    (七)行政执法公示承诺
    制定下发《扬州市宝应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公示规范及服务指南》。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依据、行政许可、行政办案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准则、行政服务、行政收费、行政执法违示责任追究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承诺
    对违法行政,一经发现,迅速予以纠正。同时,及时追究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既要追究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过错责任,又要追究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过错责任追究:
    1、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
    4、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5、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因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违法的。
    (九)廉洁自律承诺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守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利用职权谋取本部门、小团体或个人的一切不正当利益,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严肃查处:
    1、到企业报销发票,乱拉赞助(广告)等变相增加企业负担或变相侵吞企业财产的;
    2、用吃喝等违规开支费用抵销应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3、收受或变相收受管理对象礼品、礼金、礼券或收后虽未个人隐匿但未按规定登记上交而用作小团体福利的;
    4、贪污、截留、挪用、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的;
    5、擅自处理、私分罚没财物,违规处理罚没假冒伪劣商品,使之重新流散危害社会的;
    6、利用办理证、照、案、费权力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的;
    7、应管理对象之邀,接受其支付费用的宴请、休闲、娱乐招待的;
    8、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9、参与赌博、色情、吸毒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10、其他应受到严肃查处的行为。
    二、对违诺行为的处置
    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置。
    (一)对违诺者作出廉政提醒、诫勉谈话、责令其向相对当事人赔礼道歉、通报批评、待岗3个月等行政处理;
    (二)扣发违诺者岗位目标奖,并由其对错案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
    (三)对违诺者按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给予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四)建议有关党组织给予违诺者党纪处分;
    (五)违诺者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承诺监督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按照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的原则落实承诺监督责任,监察室是承担承诺监督工作的具体部门,认真受理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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