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
环保局 |
|
|
|
| |
| >>服务承诺 |
1、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一律经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环保事项及时提供政策引导、法律咨询和技术帮助,实行全过程无障碍保姆式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0日内审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15日内审结,环境影响登记表5日内审结,污染防治设施20日内组织验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一律不收费。
2、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上级部门组织和群众举报的情况外,严格按照县执法检查准入制要求实施环保执法检查;对环保违法行为重教育、轻处罚,影响轻微的违法行为教育改正不处罚,影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按下限处罚,行政处罚按规定与优化办通气、备案;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
3、排污收费:根据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按照县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排污费;对列入县“扎口收费”范围的企业,严格执行“扎口收费”管理办法,不擅自收缴;在收费过程中,按照“两证一卡”制度要求,做到亮证收费,填卡收费。
4、证照办理:证照办理实行首问负责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限时办结;污染物排放许可证15日内审核发证,建筑施工噪声(含夜间)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证当日办结;对必须由上级环保部门办理的环保事项,积极帮助协调,做好跟踪服务;办领证照一律不收费。
5、环境监测:对企业委托监测,按照自愿对等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监测内容,收取监测费用,提供优质服务;常规项目15日内出具监测报告,非常规项目60日内出具监测报告,污染事故24小时内出具监测报告。
6、责任追究:对违反服务承诺,使企业感到不满意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扬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要求,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实施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停职待岗、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党纪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
|
|
|
|
|
|
 |
|